建议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

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近年来,网络金融业务的广泛普及,使个人借贷、融资的途径更加多元化,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活跃度,但是信用机制的缺失,也导致金融平台的风险预防与管理难度加大。在此前提下,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机制,成为互联网金融业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破之题。1+4”防控金融风险联动工作机制,省与地方金融局(办)建立了“1+21”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各部门合力推进多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建立全省互联网金融活动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打击取缔非持牌放贷机构,遏制虚拟货币投机炒作等违规金融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但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也亟待重视并解决。

一是征信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目前,在互联网征信方面,我国对管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在行业监管方面,虽然四川省有互联网金融协会,但是行业对如何保护用户隐私,如何安全处理用户信息等问题还在进一步探讨中。针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问题,我省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护、使用等征信经营活动中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配套准则。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没有相关的监管规定。

二是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由于互联网平台种类繁多,其征信系统标准不统一,因此在征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使用方面也同样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达不到央行规定的征信体系要求。不同平台采集的用户信息也不尽相同,标准差异化严重。

三是信息无法共享互通。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还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互联网平台出于自身原因考虑,很难将自己的数据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信息分散和信息孤岛局面,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不利于征信系统的快速发展建设。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限制利用互联网金融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避税、对金融网站的非法攻击行为等。一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交易的合法性、数字签名的有效性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建立有效的纠纷仲裁机制;二是进一步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使之更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坚决打击和遏制对利用互联网金融方式的违法行为;三是对从业者正当和合法的收集客户信息,予以相应保护。对于从业者非法收集客户信息予以惩罚,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下,统一的征信标准是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重要基础。需要在技术和管理上打破各个互联网平台之间、各个部门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征信数据共享壁垒,实现征信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一是做好参与主体的精准识别,建立统一的认证和识别标准;二是建立跨平台的统一标准,实现平台之间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在信息共享上,政府部门在这一过程中需扮演主导者角色,明确征信数据共享的条件和要求,建立数据共享奖励机制及惩戒措施,将市场化信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

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需要监管体系实现突破和创新。一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二是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场监管;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制定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提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竞争秩序,自觉防范风险。推动不同平台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共享,提高行业规则的标准化和约束力。

当前,为实现更精准、更高效的风控,金融机构大都引进了大数据技术。但大数据风控存在数据孤岛、数据低质和数据泄露等问题。应时而生的区块链技术则能够很好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成都高新区已经基于区块链技术,首先推出了地方金融监管系统。鉴于此,省上更应密切跟踪,提前布局。一要充分发挥省内金融、人才资源以及大数据等产业基础优势,积极拓展与业界、学界的合作,把握前沿技术走向,抓住新风口;二要积极引入相关企业,加强与之的沟通交流、政策辅导,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密切关注相关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展开工作并接受相应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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