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问题。有关情况如下:

一、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劳动部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于1994年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定义和内容、签订程序、劳动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地方立法也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规定,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北京、江苏、四川、河南、湖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综合现有的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与集体协商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互衔接,不可割裂。

集体合同制度的特征是:首先,它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其次,它适应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其中,工会和员工代表是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约方;第四,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三、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经过十年来的执法实践,集体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新闻媒体对此作了相关报道:

1.《劳动午报》2005年10月12日报道,北京越秀大饭店推行集体合同多年,卓有成效。越秀大饭店使用的集体合同把工资、保险福利、休息休假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而且设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重新修订合同,以便根据形势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

2.《劳动午报》2005年10月15日报道,北京市将全面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今后可以平等地与企业谈报酬。据统计,截至2005年7月,全市已有522户企业签订了以集体协商工资为内容的集体合同。

3.《劳动午报》2005年10月19日报道,通州区总工会以三方机制为平台,深化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形成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长效机制。例如在制定建筑业行业性集体合同时,针对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区总工会积极协调区建委等职能部门,把职工保险等难点问题纳入集体合同文本中,使集体合同真正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4.《劳动午报》2005年11月9日报道,德胜街道工会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四步走”方法:一是精心做好准备;二是加强指导,搞好协商;三是严格按照程序签订协议;四是按时报送审批。街道工会牵头搞好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相对于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无疑是一种新型的实践。

5.2001年,鞍山市总工会主动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率先创建集体合同仲裁机制。通过依法仲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与职工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发的集体争议,妥善解决了企业长期拖欠工资、保险福利、集资款和失业并轨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截止目前,有131户企业通过集体合同仲裁,为10万余名职工清欠债务11.24亿元,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改制,保持了鞍山市职工队伍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四、我国劳动关系调整迫切需要集体合同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且矛盾加剧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1.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成长壮大,在数量上和吸纳就业人数上均大大超过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使其产权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深化。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失衡,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和侵害。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本身就具有资本、资源和管理的天然优势,在我国目前和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这种优势地位更加突出,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双方利益追求的对立和不一致导致用人单位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运用其优势地位压制和侵犯劳动者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劳动者为了生存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致使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弱。这一点突出表现在近年来失业率不断上升,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以及工伤事故频发等诸多方面。

3.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近年改制的力度加大及不规范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国有企业的改制是我国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重要举措。但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身份置换直接使劳动者面临失业、社会保障无着和生活水平骤降等风险,而改制不规范使得这些风险成为现实。突出问题是:改制分流方案不经职代会讨论;在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未依法给予职工应有的补偿;欠缴社会保险金,职工社保关系难以接续等。由此引发的矛盾由于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往往演变为群体性的、等恶性事件。

4.收入差距拉大,一些劳动者不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和人均生活水平逐年大幅度增长,2003年GDP增长率达到9.1%,2004年达到9.5%。而与经济高速增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些劳动者的收入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反却有所下降,这一现象较多出现在一些私营企业集中的地方和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而形成此种收入格局的重要因素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高度失衡。

5.劳动争议持续不断上升,大量信访案件集中在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劳动关系不安加剧。自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后,劳动争议呈大幅度持续攀升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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